(2015)长刑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李世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世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588号罪犯李世树,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抚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世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李世树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2年5月27日因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判认定,2010年7月13日下午,李世树伙同金南善、金学宝、熊传恩持仿真枪到露水河镇东山街居民曾玉家,用胶带纸将曾玉捆绑,并抢走现金1780元。原判法院认为,李世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世树采取非法手段入户抢劫,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世树系主犯、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0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世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伙同他人入室抢劫,主观恶性深且系累犯,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