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执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邓元先与陈朝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元先,陈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邓元先。被执行人陈朝军。申请执行人邓元先与被执行人陈朝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烽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