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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执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邓元先与陈朝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元先,陈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邓元先。被执行人陈朝军。申请执行人邓元先与被执行人陈朝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烽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