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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学周与姜空林、李秀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周,姜空林,李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周,农民。被执行人:姜空林,农民。被执行人:李秀芝,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周与被执行人姜空林、李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重复立案,本案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36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龚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友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