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黄忠涛,乐佩君,浙江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黄忠涛,乐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233号。法定代表金莉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磊,系浙江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兴建路38号。法定代表人黄忠涛。被执行人黄忠涛,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乐佩君,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办理(2015)舟普执民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黄忠涛、乐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沙田街66号14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舟房权证普沈字第号)。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沙田街66号1402室房产的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沙田街66号14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