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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济宁味源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味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40号原告济宁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立忠。委托代理人魏绍伟。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味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元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