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异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罗振芝与刘虎山、惠学兵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异字第01497号案外人罗振芝,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虎山,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惠学兵,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刘虎山申请执行惠学兵执行证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罗振芝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罗振芝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罗振芝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振芝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曹正中代理审判员 何婉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