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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异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罗振芝与刘虎山、惠学兵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异字第01497号案外人罗振芝,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虎山,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惠学兵,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刘虎山申请执行惠学兵执行证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罗振芝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罗振芝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罗振芝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振芝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曹正中代理审判员  何婉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