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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四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郭连鹏与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郭连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阳丰乡郑湾村。法定代表人田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连鹏,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冯永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