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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自浩、曾更艮、曾二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自浩,曾更艮,曾二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金初字第451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悦乔、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自浩,男,1966年4月14日生。被告曾更艮,男,1962年11月10日生。被告曾二豪,男,1967年5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自浩、曾更艮、曾二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曾自浩、曾更艮、曾二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00元,共计3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雪云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人民陪审员  牛秋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昊杰询问笔录时间:2014年2月12日地点:民一庭询问人:王雪云、刘昊杰被询问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查身份: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17211178-6。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炯哲、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方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否你方自愿的:是的,被告已经把钱还了。所以我们申请撤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申请撤诉的原告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00元,共计3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听清了没有:听清了。?现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名按指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