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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洪军与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军,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洪军,女,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洪梅,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洪军与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洪梅价值106万元的财产,并以洪军位于合肥市房产(权证字号:肥西桃花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洪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洪梅银行存款1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洪军位于合肥市房产(权证字号:肥西桃花字第××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