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佘端清申请执行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端清,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佘端清,男,1969年5月18日生。被执行人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佘端清与被执行人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盈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92551元,诉讼费5690元,执行费4373.62元,三项合计:302614.6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判决书中的内容履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盈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寸永宽审判员 张 国 盈审判员 杨 正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维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