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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鑫与万长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9号起诉人徐鑫,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浠水县,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起诉人徐鑫诉被起诉人万长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2014年5月29日,起诉人租住被起诉人位于石岩的房屋,租住期间,起诉人觉得被起诉人收取的房租、水费与电费均高于其他人,电视看不了新闻节目,且感觉屋内多次有被动过的痕迹,向被起诉人反映无果,现起诉人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退回垫付124.997元;2、依法退回水费108元;3、依法退回租金680元;4、依法退回卫生费40元;5、依法退回最后多住4天26.8元;6、依法支付车费、打印费、复印费、住宿费、生活费及遭受损失的费用10000元;7、依法向贵院申请证据调查书;8、依法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本院认为,起诉人未能提供被起诉人有效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鑫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李  娜审 判 员 龚  振  京代理审判员 黄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艳芳(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