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王某某,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继承款47,750.00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31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3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李凤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