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燕敏、丁银华与丁银华、凌梅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敏,丁银华,凌梅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张燕敏。委托代理人:夏峰。被告:丁银华。被告:凌梅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程海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敏诉被告丁银华、凌梅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燕敏负担。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