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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珍珍,郝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曹珍珍,女。被告郝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珍珍与被告郝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珍珍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珍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珍珍负担。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六日书记员 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