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珍珍,郝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曹珍珍,女。被告郝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珍珍与被告郝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珍珍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珍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珍珍负担。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六日书记员 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