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永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新,林振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新,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单位职工。被执行人:林振堂,男,1961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陈永新与林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14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林振堂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陈永新借款50000元,2015年5月1日前偿还70000元,如林振堂有一期未按时履行,陈永新可就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永新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振堂系安徽新景建筑有限公司的六位股东之一,其出资额为99万元,占注册资本4.58%可供执行。因林振堂在本院尚有其他四个案件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振堂在安徽新景建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