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芦红娟、靳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红娟,靳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08-1号申请人芦红娟(别名卢娟),女,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靳才,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2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靳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芦红娟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靳才在的工程款人民币14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沛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