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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开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薛淑云、周根妹与周根妹、周利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淑云,周根妹,周利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开民初字第596号原告薛淑云。被告周根妹。被告周利英。委托代理人朱小平(受上述两被告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淑云与被告周根妹、周利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淑云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根妹、周利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薛淑云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淑云撤回对被告周根妹、周利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薛淑云负担。审 判 长  陈智代理审判员  吴畏人民陪审员  马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