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强申请执行陈鹤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献执字第00264号陈鹤轩:刘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沧仲裁献字第0055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已立案执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沧执字第45号裁定书,该案指令献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偿付所欠申请人的货款975230元;承担案件仲裁费18392元、执行费12335元。收款单位名称:献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河北省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314144500018帐号:28×××85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会启联系电话:0317-460****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