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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执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梅,贾成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2876号申请执行人杨翠梅,居民。被执行人贾成章,居民。申请执行人杨翠梅与被执行人贾成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691号民事判决:贾成章欠杨翠梅借款本金180000元,自2014年8月起于每月10日前付8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逾期,杨翠梅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冻结被执行人贾成章的工资收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贾成章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仅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结案,所需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28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