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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蒋维平与高必祥,祖应国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维平,高必祥,祖应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57号原告蒋维平,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高必祥,男,65岁,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祖应国,男,51岁,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事处将军支路114号2单元3-2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蒋维平与高必祥、祖应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维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蒋维平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