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八季诉被告王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八季,王战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王八季,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富王村三组。被告王战宏,男,43岁,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彦王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八季与被告王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八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八季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八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王八季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