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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04号原告葛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10月25日,正宁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2月25日,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