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商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无锡浩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浩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阳商初字第00257号原告无锡浩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西漳村。法定代表人张浩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树岩(受无锡浩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住所地泰州市刁铺工业园区。投资人吉林,该厂厂长。被告吉林。原告无锡浩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祺公司)诉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以下简称三江厂)、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震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树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江厂、吉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浩祺公司诉称,三江厂结欠浩祺公司货款114010元,吉林为上述货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现要求三江厂立即支付货款1140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401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要求吉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江厂未予答辩。被告吉林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三江厂系吉林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10月17日,浩祺公司与三江厂签订购销合同1份,约定:三江厂向浩祺公司购买各种型号的带钢35吨、单价均为3600元/吨等。2013年10月18日,浩祺公司向三江厂交付了37.225吨带钢,合计货款134010元。嗣后,三江厂仅付款2万元。2014年1月6日,吉林向浩祺公司出具还款计划1份,承诺至2014年3月15日前分期付清货款。2014年1月24日,吉林又向浩祺公司出具承诺书1份,载明:确保在3月15日全部付清货款,并承诺以其个人名义和个人资产作担保。嗣后,三江厂分文未付。2014年11月17日,浩祺公司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购销合同、磅码单、发票签收单、还款计划、承诺书、付款凭证、送货人张利民调查笔录、吉林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查明的供货和付款事实,现三江厂结欠浩祺公司货款11401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三江厂未按承诺在2014年3月15日前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浩祺公司要求三江厂立即支付货款1140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吉林在2014年1月24日的承诺书中以个人名义和财产为本案货款提供担保,该意思表示依法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吉林应对本案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三江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浩祺公司货款1140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401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吉林对三江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90元(已减半收取),由三江厂、吉林负担。该款已由浩祺公司预缴,三江厂、吉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诉讼费给付浩祺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判员 安震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蕾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