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时某某、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时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吉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男,苗族,文盲,农民。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被告人时某某,男,苗族,小学,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官军,湖南广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4日经吉首市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10月24日经吉首市人民法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时某某、梁某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25日以吉检公诉刑变诉(201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2014)267号起诉书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并且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成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家能、梁某某、被告人时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六次盗窃高速公路电缆线,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7000元,被告人时某某、梁某某明知电缆线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运输或者收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时某某、梁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且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盗窃高速公路隧道电缆线六次及盗窃罪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每次盗窃电缆线的数量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被告人时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官军、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六次盗窃高速公路正在使用的隧道照明电缆线,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7000元,被告人时某某明知电缆线系龙某某犯罪所得仍五次共运输了价值101746元的赃物电缆线,被告人梁某某明知电缆线系龙某某犯罪所得仍四次共收购了价值85158元的赃物电缆线,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吉茶高速公路矮寨坡头隧道吉首至花垣方向,将隧道中的YJV-4×25型电缆线盗割700米,后龙某某将所盗电缆线卖给了一个三轮车老板(身份未核实),得赃款1500元。经鉴定,此次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360元。2、2014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吉怀高速公路树岩桥隧道凤凰至吉首方向,将配电室机房至隧道口的ZK-YJV-4×25型电缆线盗割400米,3时许,龙某某打电话给时某某要时给其运送所盗得的电缆线,时某某接电话后便驾驶牌号为UA1403的银灰色面包车找到龙某某,二人将所盗电缆线装上车运至吉首市火车桥附近,龙给了时200运费,后龙某某将所盗电缆线卖给梁某某,得赃款2000元。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720元。3、2014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吉怀高速公路树岩桥隧道凤凰至吉首方向,将隧道内的ZK-YJV-4×35型电缆线盗割150米,3时许,龙某某打电话给时某某要时给其运送所盗得的电缆线,时某某接电话后便驾驶牌号为UA1403的银灰色面包车找到龙某某,二人将所盗电缆线装上车运至吉首市,龙给了时200运费,后龙某某将所盗电缆线卖给梁某某,得赃款2000元。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770元。4、2014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常吉高速公路阿娜隧道吉首至常德方向,将隧道盖板下面的NJY×50+1×35型电缆线盗割60米,NJY×70+1×35型电缆线盗割60米,3时许,龙某某打电话给时某某要时给其运送所盗得的电缆线,时某某接电话后便驾驶牌号为UA1403的银灰色面包车找到龙某某,二人将所盗电缆线装上车运至吉首市,龙给了时200运费,后龙某某将所盗电缆线卖给梁某某,得赃款4200元。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228元。5、2014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吉茶高速公路矮寨坡头隧道吉首至茶洞方向,将隧道内的YJV-4×25型电缆线盗割300米,4时许,龙某某打电话给时某某要时给其运送所盗得的电缆线,时某某接电话后便驾驶牌号为UA1403的银灰色面包车找到龙某某,二人将所盗电缆线装上车运至吉首市,龙给了时200运费,后龙某某将所盗电缆线卖给梁某某,得赃款1900元。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440元。6、2014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吉茶高速公路矮寨坡头隧道吉首至茶洞方向,将盖板下的YJV-4×25型电缆线盗割256米,3时许,龙某某打电话给时某某要时给其运送所盗得的电缆线,时某某接电话后便驾驶牌号为UA1403的银灰色面包车找到龙某某,二人将所盗电缆线装上车运至吉首市,龙给了时200运费,后龙某某将所盗电缆线卖给光明桥一个收购废品的人(身份未核实),得赃款1900元。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58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龙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其六次盗窃高速公路隧道照明电缆线的时间、地点等事实,其在庭审时辩解盗窃的电缆线数量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此辩解与其以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并且与本案另外二被告人的供述及鉴定意见不一致,故对其当庭供述与在侦查机关供述不一致的不予采信。被告人时某某、梁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二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也印证了被告人龙某某的多次盗窃电缆线的事实;二、被害单位高速公路管理处员工曾刚、黄壮、于洋、王书华等证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证实了龙某某盗窃电缆线的事实,并且证实所盗电缆线均为高速公路隧道中正在使用的照明电缆线;三、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亦从不同角度证实了本案相关事实。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六次盗窃高速公路正在使用的隧道照明电缆线,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70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龙某某的目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罪名,而其盗割的是高速公路隧道正在使用的照明电缆线,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最低时速为60公里,即每秒达16米以上,隧道电缆线被盗割后,隧道内照明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驾驶员暗适应的时间内就足以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故被告人龙某某的手段行为又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告人龙某某就应在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二罪中择一重处,而两罪何为重应当以各自的一般情况下宣告刑重者为重,若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龙某某定罪处刑,因为根据相关量刑规范化标准计算,50000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60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一般情况下被告人龙某某刑期超不过五年,而本院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龙某某应当在五年以上量刑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故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龙某某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刑,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罪名予以变更。被告人时某某明知电缆线系龙某某犯罪所得仍五次共运输了价值101746元的赃物电缆线,被告人梁某某明知电缆线系龙某某犯罪所得仍四次共收购了价值85158元的赃物电缆线,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增加刑罚量。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三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龙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2020年7月30日止,被告人时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2015年2月14日止,被告人梁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官小审 判 员 杨光前人民陪审员 刘琳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娟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