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431号罪犯陈斌,男,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止。2013年6月21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月10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陈斌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本院认为,罪犯陈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尚可,但其并未退赔全部赃款,故不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斌不准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