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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丰都县昌达饲料厂与张文明、胡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昌达饲料厂,张文明,胡家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丰都县昌达饲料厂,组织机构代码L1931290-4,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镇白沙沱村4组。负责人刘仕周,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明,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胡家贵,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昌达饲料厂诉被告张文明、胡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昌达饲料厂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昌达饲料厂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昌达饲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丰都县昌达饲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