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丰都县昌达饲料厂与张文明、胡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昌达饲料厂,张文明,胡家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丰都县昌达饲料厂,组织机构代码L1931290-4,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镇白沙沱村4组。负责人刘仕周,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明,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胡家贵,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昌达饲料厂诉被告张文明、胡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昌达饲料厂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昌达饲料厂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昌达饲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丰都县昌达饲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