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德义申请执行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义,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50-1号申请执行人曾德义,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新市镇新伍村八社。法定代表人刘大刚,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827766.85元,执行费20678元。但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在简阳市财政局有节能节水奖补资金人民币3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在简阳市财政局应领取的节能节水奖补款1898444.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