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姑苏商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杉德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杉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商初字第01412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双泾街6号。法定代表人陆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桂泉。被告上海杉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红光路4200-4201号2709室。法定代表人沈伯华。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杉德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杉德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将欠款付清,纠纷已经实际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融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尤 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