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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赵永考、孔玉红与陈功华、吕寻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永考,孔玉红,陈功华,吕寻宾,王广岭,王道富,台前县顺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62号原告:赵永考(赵忠领之父),阳谷县寿张镇孙庙村居民。原告:孔玉红(赵忠领之母),阳谷县寿张镇孙庙村居民。被告:陈功华,阳谷县寿张镇马庙村居民。被告:吕寻宾,阳谷县寿张镇吕街村居民。被告:王广岭,阳谷县张秋镇西街村居民。被告:王道富,阳谷县寿张镇武堂村居民,系豫J×××××大型货车实际车主。被告:台前县顺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孙口镇西官路村北。法定代表人:陈存岗,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台无路绿苑广场东侧500米路北。负责人:葛增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考、孔玉红诉被告陈功华、吕寻宾、王广岭、王道富、台前县顺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永考、孔玉红向本院提出400000元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台前县顺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型货车一辆,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永考、孔玉红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台前县顺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J×××××大型货车一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令祥审 判 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吴修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布乃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