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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庆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吴树华与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华,吴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庆商初字第522号原告吴树华。被告吴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树华诉被告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树华承担。审 判 长  郎文盈人民陪审员  叶舒婷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