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庆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吴树华与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华,吴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庆商初字第522号原告吴树华。被告吴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树华诉被告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树华承担。审 判 长 郎文盈人民陪审员 叶舒婷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