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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罗海红与江书晓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红,江书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35号原告罗海红,女。委托代理人XX力,男,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书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红与被告江书晓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海红负担。审判员  黄万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