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林青群诉杨淑婷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群,杨淑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472号原告林青群,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9日。被告杨淑婷,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青群诉被告杨淑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青群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青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林青群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翠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