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关于申绍平与张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绍平,张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申绍平。被执行人张志广。关于申绍平与张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志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广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防疫站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张志广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防疫站的工资款元至。二、继续对被执行人张志广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防疫站的工资每月冻结2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云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