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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成实申请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08号申请人:李成实,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委托代理人:李钟泽,男,1948年1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2015年1月20日,申请人李成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支院对原告李成实与被告裴棕满离婚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第1045号和解劝告决定。该决定内容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各自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1045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支院作出的2014第1045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