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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孙志军与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军,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被告)孙志军,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被告(原告)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10号楼1004。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明艳,女,1982年5月8日出生,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孙志军与被告(原告)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被告)孙志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原告)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孙志军及被告(原告)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被告)孙志军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原告)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孙志军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彭 宇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孙瑞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