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078,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高要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62×××64的金穗信用卡后,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份开始,通过该卡大量透支,刷卡消费、提取现金,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截至2014年10月20日,前述信用卡超期未还透支本金为人民币48159.29元,利息人民币6745.05元、滞纳金人民币2840.88元及其他费用人民币588元。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家属代其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还清上述信用卡的本息合计人民币58982.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材料,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流水,贷记卡催收记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催收函,现场催收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害单位委托代理廖某军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高要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属实,提出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嘉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