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4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陆美高与李昌衡,陈明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美高,李昌衡,陈明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425号原告:陆美高,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陈农,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昌衡,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陈明科,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美高诉被告李昌衡、陈明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向原告陆美高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2月12日10:00在本院龙水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原告陆美高及其代理人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陆美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陆美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兴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