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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林庆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林庆雄,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邵武市熙春东路邮苑新村B栋2楼。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负责人江树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庆仁,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庆雄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长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