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龙溪与童甲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溪,童甲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刘龙溪,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童甲荣,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刘龙溪与被告童甲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龙溪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溪撤回对被告童甲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9元,由原告刘龙溪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