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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吕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碧云与曹以刚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碧云,曹以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24号原告李碧云,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x。被告曹以刚,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x。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原告李碧云与被告曹以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李碧云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碧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原告李碧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放军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人民陪审员  陈金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