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吕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碧云与曹以刚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碧云,曹以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24号原告李碧云,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x。被告曹以刚,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x。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原告李碧云与被告曹以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李碧云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碧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原告李碧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放军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人民陪审员 陈金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