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栾秀玲与周贵臣、朱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秀玲,周贵臣,朱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栾秀玲,市民。被执行人周贵臣,市民。被执行人朱春花,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秀玲与被执行人周贵臣、朱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公证处(2012)菏牡丹证经字第116号公证书确定的总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公证处(2012)菏牡丹证经字第116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