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邓亮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020号罪犯邓亮,又名邓红亮,河北省容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该犯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2)容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邓亮及同案被告人刘小川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有犯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亮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4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