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张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张建华。被申请人张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建华与被申请人张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建华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苏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文若诗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