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李恒、戴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李恒,戴凤珍,卢耀杰,梁玖玲,李柏泉,马桂红,隆清娥,李柏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武鸣县建设街262号。代表人:张树勇,支行长。委托代理人:覃崇群,该支行职员。被告:李恒。被告:戴凤珍。被告:卢耀杰。被告:梁玖玲。被告:李柏泉。被告:马桂红。被告:隆清娥。被告:李柏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被告李恒、戴凤珍、卢耀杰、梁玖玲、李柏泉、马桂红、隆清娥、李柏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剑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