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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海均与尤海冬、郭银合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海均,尤海冬,郭银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海均,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韦国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海冬,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尤增刚,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011966********,系尤海冬父亲。委托代理人:张辉华,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银合,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胡海均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46元,由本院退还胡海均。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 乐 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