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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齐某某,女,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常某某,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