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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华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华美达大酒店分公司与贾朔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省吉华实业有限公司华美达大酒店分公司,贾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吉林省吉华实业有限公司华美达大酒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158号。负责人:CHRISGANGLI,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娇,女,该单位职工。原审被告:贾朔,女,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贾本珠(系原审被告父亲),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原审原告吉林省吉华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华美达大酒店分公司与原审被告贾朔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做出了(2014)南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2015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春飞审 判 员 :王长青代理审判员 :仲光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