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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2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杜建华诉被告王久斌赠与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华,王久斌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2241-3号原告:杜建华,被告:王久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华诉被告王久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建华于2015年0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建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杜建华负担,其余诉讼费25元,本院退还原告杜建华。(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俊伟人民陪审员  李 笠人民陪审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