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端凤、强岩梅等与黄国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光,杨端凤,强岩梅,苏闽(武夷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光,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武夷山中国国际旅���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锦和,男,武夷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端凤,女,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罗明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岩梅,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罗明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闽(武夷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端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明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国光因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国光的委托代理人郭锦和,被上诉人杨端凤、强岩梅、苏闽(武夷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明旺到��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熊建安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代理审判员 张树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