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XX辉与刘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辉,刘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3号原告XX辉。被告刘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XX辉诉被告刘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辉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二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XX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润晓 微信公众号“”